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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茶法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3-08-10 08:46:48
文章简介: 私茶法 - 宋代私茶法 宋代私茶法复杂多变。 一、北宋中前期的私茶法 归结为三类,即交引法(榷货务山场制)、贴射法、嘉佑通商法。以上只是对东南茶法而言,四川茶法初不禁榷,故无私茶法,熙宁七年始行禁

私茶法 -宋代私茶法

宋代私茶法复杂多变。

   一、北宋中前期的私茶法 
      归结为三类,即交引法(榷货务山场制)、贴射法、嘉佑通商法。以上只是对东南茶法而言,四川茶法初不禁榷,故无私茶法,熙宁七年始行禁榷,也同时制定了私茶法。各种茶法中的私茶法内容并不一致。
   1.榷货务山场制下的东南私茶法 交引法下政府专卖的方式是独占茶叶的收购和批发环节。园户与商人不能直接交易,都必须与官府交易。因而保证园户将茶叶悉数售官是榷茶制的关键,同时还须保证园户向官府交售的不是伪劣茶。针对于此,此时的私茶法主要内容是禁止园户私自与商人交易及向官府交售伪劣茶,防止榷茶机构的官员私贩也是私茶法的重要内容。
   乾德二年宋政府对江南北销茶实行政府专卖,同时制定了私茶法:“民茶折税外悉官买,民敢藏匿不送官及私贩鬻者没入之,计其直百钱以上者杖七十,八贯加役流,主吏以官茶贸易者计其直五百钱流二千里,一贯五百及持仗贩易私茶为官司擒捕者皆死。”(注:《续资治通鉴长编》(以下简称《长编》)卷五乾德二年八月辛酉。)这条私茶法包括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民”(笔者注:乾德二年淮南未榷茶,江南未平定,“民”仅指贩江南茶者)不将茶售官和私卖按轻重处罚,二是官吏私贩亦按数处罚。量刑从杖责至死刑,十分严酷。太平兴国二年和淳化三年又对私茶法作了修订,除防止园户和官吏私贩外又增加了园户向官府交售伪劣茶的禁令,减轻了处罚程度。园户私留或私贩茶“直十贯以上黥面送阙下,妇人配为针工”,比乾德二年有所减轻。官吏盗贩也从原来一贯五百文处死,改为“钱五百以下徒三年,三贯以上黥面送阙下”。(注:《长编》卷十八太平兴国二年二月丁未。)淳化三年又改为“十贯以上黥面配本州牢城”。(注:《文献通考》卷十八《征榷五·榷茶》。)死罪由贩官茶一贯五百文或持仗贩易改为“凡结徒持仗贩易私茶遇官司擒捕抵拒者,皆死”。(注:《宋史》卷一百八十三《食货下五》。)禁伪劣茶的法令始见于太平兴国四年,规定“鬻伪茶一斤杖一百,二十斤以上弃市”。(注:《宋史》卷一百八十三《食货下五》。)太平兴国八年“诏禁伪茶”。雍熙二年又进一步规定:“民造温桑伪茶,比犯真茶计直十分论二分之罪。”(注:《宋史》卷一百八十三《食货下五》。)景yòu@①二年重申伪劣茶之禁:“民撷取草木叶而为伪茶者计其直从诈欺律盗论,仍比真茶给赏之半。”(注:《宋会要》食货三○之九。)
   私茶法还包括告赏之法,鼓励民间举告私茶。太平兴国二年令规定,百姓私藏茶“许邻里告之,赏以金帛”。(注:《长编》卷十八太平兴国二年二月丁未。)大中祥符五年三司奏请“民贩茶有违法者许家人论告”。真宗以为“是犯教义,非朝廷当言,不许”。(注:《宋会要》食货三○之四。)但此后告赏法成为宋代私茶法的重要内容。
   私茶法对草茶和腊茶又有不同规定:“犯私茶系分草腊茶两等。”(注:《宋会要》食货三○之三四。)“腊茶之禁尤严于他茶,犯者其罚倍。”(注:《长编》卷一百八十八嘉yòu@①三年九月辛未。)
   2.贴射法下的私茶法 贴射法于淳化三年和天圣元年两次实行于淮南。行贴射法时,官府获取茶利的途径就是令商人园户在官场中交易,保证商人入纳茶净利。私茶也主要出现于这一环节。一种情况是商人私自入山买茶兴贩,“不入官场贴射,紊乱条法。”对此,宋朝廷规定:巡检、捉私茶盐使臣、县尉都有稽查之责,获私茶50斤以至万斤有不同奖励,如果“不切用心巡捉,别有透漏,依条断遣”。(注:《宋会要》食货三○之六。)二是商人仅以少量茶换得公引,然后影带私贩。因法令允许“商人贴射茶货,不拘斤数。多有小客,于诸场贴射止二十斤,便出公引,虑以贴射为名影带私茶出界”。(注:《宋会要》食货三○之七。)于是宋政府规定:“贴射茶货须八十斤以上成担即给公引。”而且要于公引中“批凿斤数,并许放商地分程途,如限外未出界即收捉勘罪,没纳茶货”。(注:《宋会要》食货三○之八。)
   3.嘉佑通商后的东南私茶法 嘉佑四年东南茶法实行通商。到崇宁元年蔡京改法,复行专卖,共40余年。但通商期间茶叶营销的管理仍与普通商品不同,商人贩茶仍须领取引凭,并限定了住卖地和贩茶程限、完税时间等。(注:《长编》卷四百八十九绍圣四年六月已丑)而且福建茶仍实行专卖。因而缉捕私茶仍是茶法的重要内容。崇宁二年京西转运司奏请修立私茶法时,参照《元符敕令》“所有告捕支赏及应榷巡捕等事,并依《元符敕令》条格施行”。(注:《宋会要》食货三○之三四。)说明元符所修茶法也包括私茶法,有告赏、巡捕等内容。其中官吏巡捕可以从以后的记载中得到证实。绍圣三年臣僚奏事中说到:“官员身亲捕获私茶及一万斤至十万斤等第推赏,未获犯人者以三比一,差人捕获者以三半之一。”(注:《宋会要》食货三○之二九。)元符元年户部也谈到:捕获私末茶及伪劣茶,虽未抓获犯人,亦“依私腊茶获犯人法估价给赏”。(注:《长编》卷五百三元符元年十月戊子。)
   4.四川私茶法 北宋四川茶法与东南茶法始终存在差异。前期东南茶禁榷,而四川茶通商。熙宁七年东南茶仍在通商,而川茶始行禁榷。川茶禁榷后同时制定了私茶法。“严私交易之令,稍重至徒刑,仍没缘身所有物以待给赏。”(注:《文献通考》卷十八《征榷五·榷茶》。)川茶实行的是官府直接独占收购批发的禁榷制。“园户赍茶往不置场处并用有引茶及空引带私茶”皆断罪,告捕者“一斤以上赏钱三贯文,每一斤加三贯,至三十贯止”。(注:《宋会要》食货三○之一九。)商人与园户“有以钱八百私买茶四十斤者,辄徒一年,出赏三十贯”。(注:宋·苏辙《栾城集》卷三十六《论蜀茶五害状》。)川茶的禁榷主要为了应付陕西博马。商人运茶到秦凤路官场中卖,途中“私卖与诸州人”,或本入秦凤等路货卖茶而入永兴军等路,依“禁榷腊茶法断罪支赏”。(注:《宋会要》食货三○之一九。)
   为了防止东南茶影响川茶博马,将“川陕路并(京西路)金州”定为川茶销界。(注:《宋会要》食货三○之一九。)熙河、秦凤、泾原、陕西路并为官茶禁地,除了商人贩川茶中卖与官场外“诸路贩川茶、南茶、腊茶、无引杂茶犯界者许人告捕,并依私腊茶法施行”。(注:《宋会要》食货三○之一九。)川茶与东南茶在陕西的销界有过几次变动,但越界销售之禁如旧。
   二、北宋后期的私茶法
   崇宁元年蔡京改革茶法,恢复专卖制,方式仍是官府直接独占收购批发环节。私茶法主要是防止“商人园户私易之弊”。(注:《宋史》卷一百八十三《食货下六》。)并令“园户五家为保,内有私自交易者互相觉察,告赏如法,即知而不告,论如五家不利,律家一等”。(注:《宋会要》食货三二之四。)
   崇宁四年蔡京再改茶法,废罢官买,允许商人与园户直接交易,但商人必须到官府买引。无引不得贩茶。政和二年又对卖引法加以改革,印造茶引合同底簿,在京师和州县设合同场,依据合同底簿勘验茶引。商人先赴官府买引,持引向园户买茶,将买到茶往合同场验证,在茶引内批填斤数、姓名、住卖地等。不到住卖地不许贩卖。贩卖时须请买茶人批填所买数量,直到茶叶售罄。最后将茶引缴回官府。官府通过卖引、验引、批引、缴引把商人贩茶的各个环节都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体现了蔡京茶法的细密繁杂。私贩是相对于违禁而言的,禁令越密,私法也就越繁。
   蔡京私茶法首先是严禁无引贩茶。园户卖茶给无引人按轻重处罚,并“不以赦降原减”。(注:《宋会要》食货三二之一三。)其次是禁止贩茶超过引内批填数目,如犯,“赢数即没宫。”(注:《宋史》卷一百八十三《食货下六》。)第三,超过程限未到住卖地,“(茶引)更不行用,其茶依私茶法。”(注:《宋会要》食货三二之一七。)第四,买茶时不请园户、卖茶时不请买茶人批填数目,即“避匿抄答”,“皆坐以徒。”(注:《宋史》卷一百八十三《食货下六》。)第五,逃避合同场称量或“私下旋行粘系封头靥面,罪赏并依私茶法”。(注:《宋会要》食货三二之一二。)宋政府还“制定新引限程及重商旅规避秤制之禁凡十八条”。(注:《宋史》卷一百八十三《食货下六》。)此外,私茶法还包括伪劣茶之禁、官吏缉私奖罚、告赏法等。草茶拌和草木叶者“计所拌和数,并乞依私茶法罪赏法”。末茶掺入黄米、绿豆、沙面等物者“许磨工知情人陈告”。(注:《宋会要》食货三二之一一。)命官获私茶盐,一次获“三百斤(腊茶一斤比草茶二斤,余条依此)升半年名次”,逐数增赏,至“一万斤转一官、三万斤取旨”。如果“巡捕官透私有茶盐一百斤罚俸一月半”,也逐数加罚,至“五千斤降一官,仍冲替,三万斤取旨”。(注:《宋会要》食货三二之八。)告捕者“赏钱五千贯文,以犯人家财充,不足以官钱支”。(注:《宋会要》食货三二之一七。)
   三、南宋的私茶法
   南宋茶法在茶引种类、卖引方式、茶课征收等方面与政和茶法有很大不同,但继承了政和茶法以引榷茶的基本特点。也以卖引、验引、批引、缴引对商人贩茶的全过程实行控制。私茶法继承了政和法的若干内容,又有新的发展。南宋增加了对牙人参与私贩的处罚。最初“牙人依法止坐二分论一分之罪”。绍兴二年规定牙人与犯人同罪(注:《宋会要》食货二八之二○。)。借钱与私贩人作本“依犯人法”。(注:《庆元条法事类》第二十八《榷货总类》。)还规定了贩茶过淮及入蕃的处罚。过淮者“许人告捉,并行军法”。(注:《宋会要》刑法二之一○七。)“私贩川茶至伪界十里内捉获犯人并从军法。”(注:《建炎以来系年要录》(以下简称《系年要录》)卷九十五绍兴五十一年十一月壬辰。)园户私贩茶“及十斤以上,将户下茶园估价召人承买,将五分收没入官,五分支还犯人填价”。(注:《宋会要》食货三一之一六。)完全断绝了私贩园户的生计。乾道五年又废除了这一苛条,“园户私贩茶,并依旧法。”(注:《宋会要》食货三一之一九。)违法拥有私茶者至“一两笞四十,四斤加一等,四十斤徒一年,四十斤加一等,六百斤不刺面配本城”。(注:《庆元条法事类》第二十八《榷货总类》。)
   南宋官吏缉私赏罚及告赏之法与政和时也略有不同。缉获私茶除按数推赏外“生擒或捕杀正贼首第一名特与修武郎、第二名从义郎、第三名秉义郎,各更支赏钱五千贯,添差升等差遣一次”。(注:《宋会要》兵一三之三一。)处罚中增加了本管界内私茶“被他人捕获,二百斤罚(当职官)俸一月,每二百斤加等,至三月止”的内容。(注:《庆元条法事类》第二十八《榷货总类》。)政和私茶法规定,捕到私茶皆根究来历,以至无赖之徒借机诬陷,妄指来历。南宋取消了根究来历之制。(注:《中兴小纪》卷二十七绍兴九年九月。)南宋还废去政和焚毁私茶之制,将捕到私茶“召人请买”。(注:《宋会要》食货三一之三二。)
   四、宋代私茶的贩易方式
   什么样的经营方式属于私贩是由私茶法规定的。因而私茶法内容越繁细,私贩的方式也可能越多。宋代各个时期私茶的贩易方式有所变化,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越界贩易 由于茶法的地区差异产生了销界制度。北宋前期东南茶实行禁榷,“川峡广南(茶)听民自买卖,禁其出境。”(注:《宋史》卷一百八十三《食货下五》。)出境则为私茶。但因通商茶价低于禁榷茶,越界私贩者不少。淳化二年因“江南岭外茶盐价不一,细民冒禁私贩,多陷重辟”。(注:《宋史》卷二百七十八《雷有终传》。)熙宁榷茶后陕西定为川茶销界。崇宁二年永兴军等路改为南茶销界,但因其地“民庶依旧嗜食川茶,是以客人得便以夺官中厚利”。(注:《宋会要》食货三○之三八。)仍私贩川茶入永兴军等路。
   私自贩茶入少数民族地区和辽金等国也是越界。这样的现象却并不少见。开国元勋张永德就“曾令亲吏贩茶规利,阑出缴外市羊”。(注:《宋史》卷二百五十五《张永德传》。)绍兴年间“鼎澧归峡产茶民私贩入北境,利数倍”。(注:《系年要录》卷一百七十七绍兴二十七年七月庚午。)王淮指出:“茶于蒋州私渡,贷与北客者既多,而榷场通货之茶少矣。”(注:《系年要录》卷一百八十六绍兴三十年九月壬午。)嘉定时淮西提举乔行简说:“本界私茶渡淮而北亦复不少。”(注:《宋会要》职官四八之一四六。)在四川还有人“将已成茶苗公然博买入蕃”。(注:《宋会要》食货三一之一八。)
   2.商人与园户私自交易 不论是官府独占收购还是以引榷茶,商人与园户私自交易都是被禁止的。但私自交易自宋初就从未禁断过。开宝年间私自交易严重,刘蟠曾受诏巡茶淮南,“乘羸马,伪称商人,抵民家求市茶,民家不疑,出与之,即擒置于法。”(注:《宋史》卷二百七十六《刘蟠传》。)绍兴十二年福建茶实行官买,但园户大都私卖茶给商人,卖于官府“数目百未及一”。(注:《宋会要》食货三一之九。)行贴射法时也有商人与园户“私衷兴贩,不入官场贴射”的现象。(注:《宋会要》食货三○之六。)
   3.用茶引作幌子私贩 这一形式主要存在于实行以引榷茶的北宋后期和南宋。以引榷茶时茶引是贩茶的凭证,也是官府监督的依据。不法商人却用它因缘为奸。或“不书填所买茶斤重,园户姓名,又将其引就他园户再买茶,往来影带,重叠私贩”。(注:《宋会要》食货三二之九。)或“于乡村巡门表卖收藏文引,不令买人批凿,经官告首,每引动经一二百户”。(注:《宋会要》食货三二之一六。)或买通官吏,“吏既受赂,更不核实,又分下别乡或不即时批凿元引,致客往来影带私贩,或先以私茶凭牙驵欺民均卖,续用县贴,再勒依数认买。”商人甚至根本不持引卖茶,买茶人更无以批凿茶引。他们强迫百姓多次认买,“若争拒不受,客即委弃于地而去。”(注:宋·洪适《盘洲文集》卷四十九《荆门军奏便民五事状》。)也有“卖尽者多是不将文引赴官缴纳,官司苟简,更不拘收,致带私茶”。(注:《宋会要》食货三二之二四。)
   4.逃避合同场勘验 实行合同场法时,合同场勘验是关键环节。商人往往买通合同场掌秤人,“并不依法逐笼秤制,只是拣点斤重轻小之笼,影庇其余之数。”(注:《宋会要》食货三二之一四。)或与官中造笼作头勾结,“宽大织造,收买前去,剩带斤重。”(注:《宋会要》食货三二之一四。)或“买到茶入城多不往合同场秤制,便径赴茶磨户牙人之家贱价货卖,再执文引出城买茶,往来影贩”。(注:《宋会要》食货三二之一八。)
   5.贩卖伪劣茶 商人为取得厚利,常将杂物混入茶中贩卖。如荆门军茶商“买下等粗茶,杂以木叶,每斤不直百文,却逐年定价令民户每斤还五百三十文足”。(注:宋·洪适《盘洲文集》卷四十九《荆门军奏便民五事状》。)景佑年间臣僚上言:“近年以来有百姓采摘诸杂木叶,造成杜茶夹带货卖。”(注:《宋会要》食货三○之八。)宣和时都茶场上奏:近见在京并京畿等路州县铺户自买客草茶入黄米绿豆沙面杂物拌和真茶出卖(注:《宋会要》食货三二之一一。)。
   6.武装私贩 宋政府对持仗贩易者处罚最严,但逾禁逾盛。“盗贩私茶者多辄千余,少亦百数,负者一夫,而卫者两夫,横州揭斧,叫呼踊跃,以自震其威。”宋朝延称之为“茶寇”。尤以荆湖和江西最甚。如常德“素为茶寇出没之地”。(注:《宋会要》兵一三之三○。)绍兴时,“鼎澧茶寇猖獗,杀伤潭鼎州巡检官,焚溆浦县”,以致知荆南府吴炯未上任即“以忧死”。(注:《系年要录》卷一百六十六绍兴二十四年五月丁卯。)乾道时“兴国一带多有劫盗,数百为群,劫掠舟船,往往皆系为贩私茶之人及刺配逃军”。(注:《宋会要》兵一三之三○。)淳熙二年“茶寇赖文政起于湖北,转入湖南、江西,官军数为所败”。(注:《宋史》卷三十四《孝宗纪二》。)此类的私贩在宋代越演越烈。
   以上只是私茶贩易的主要方式,此外还有私造茶引、禁军违法回易等。
   五、宋代私茶产生的原因
   梅尧臣在《闻进士贩茶》诗中写到私茶之盛:“山园茶盛四五月,江南盗贩如豺狼。顽凶少壮冒岭险,夜行作队如刀枪。”参与私贩者还有儒士书生。宋人还说到,官府所捕私贩者“狱户填满,严冬盛夏,死损者常有之”。(注:《宋会要》食货三一之二。)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是政府取利太深、管理过严 这是导致私茶的主要原因。茶盐之利是宋财政的重要来源。宋统治者多次强调:“国家养兵之费全籍茶盐之利。”(注:《宋会要》食货三二之二六。)总是最大限度地攫取茶利。袁说友说,犯私茶者“本亦良民,岂愿流为盗贼,自取死亡,必有大不得已”。原因是“或取利太多而茶户不得以自赡者,或禁之无术而徒苛虐以害其商者”,还有官吏的科扰。(注:明·杨士奇《历代名臣奏议》卷二百七十二、二百七十一、二百七十一《理财》。)“茶户逼于寒馁”,感叹“地非生茶也,实生祸也”。(注:《文献通考》卷十八《征榷五·榷茶》。)与其“坐待于死亡”,不如起而私贩。(注:《系年要录》卷一百七十六绍兴二十六年六月庚午。)这样“庶几日得饱食”(注:《长编》卷二百八十四熙宁十年八月戊子。)。
   商人私贩也与征榷太深有关。南宋李椿曾说,过江长引每引纳二十四贯,而各种引价外的征敛不下四五十贯,“商旅难于图利,遂致私贩日广,本为商贾,变而为盗。”(注:明·杨士奇《历代名臣奏议》卷二百七十二、二百七十一、二百七十一《理财》。)王师兴分析鼎澧私茶原因时也说:“由引钱太重,贫不能输故抵此。”(注:《系年要录》卷一百七十七绍兴二十七年七月庚午。)正因为“法令斯严,铢两之茶即该宪纲”,以至“摇手犯禁”。(注:宋·楼钥《功kuì@②集》卷二十一《乞宽茶盐榷货之法》。)使商人“纤悉不如令则被系断罪”。因而“目茶笼为草大虫、言其伤人如虎也”。(注:宋·朱yù@③《萍洲可谈》卷二。)有臣僚言法令过严使犯禁者极甚之状:“狱户填满,严冬盛夏,死损者常有之。”
   二是官吏循情枉法 官吏接受商人之贿,纵容商人私贩,如我们上文说到的商人买通合同场秤制人及官中选笼作头,逃避勘验,兴贩私茶。荆门军官吏为增加课额,许商人可不批凿茶引,反复贩卖私茶等。这也是造成私贩的原因之一。
   三是私茶受到消费者欢迎 大部分私贩者贩卖的茶叶都是质优价平,受到消费者的欢迎。王安石曾说:“官场所出皆粗恶不可食,故民之所食大率皆私贩者。夫夺民之所甘,而使不得食,则严刑峻法不能止者,故鞭扑流徒之罪未常少驰,而私贩私市者亦未尝绝于道路也。”(注:宋·王安石《临川文集》卷七十《议茶法》。)私贩与私市是相互依存的,在官府打击私贩时,百姓常常支持私贩商。官府指责其“奸氓利贼所得,反以官军动静告贼,故彼设伏而我不知,我设伏则彼引避。”(法:宋·周必大《文忠集》卷一百三十八《论平茶贼利害》。)消费者欢迎私茶,使私茶有了广泛的市场。正是由于以上的原因使私茶越禁越甚。“约束愈密,而冒禁愈蕃。”(注:《长编》卷一百八十八嘉佑三年九月辛未。)官府缉捕“方始稍怠,至茶出之时又复前来”。(注:明·杨士奇《历代名臣奏议》卷二百七十二、二百七十一、二百七十一《理财》。)
   私茶盛行使宋政府流失了大量茶利收入。在私茶不断严重的情况下,宋政府也不得不采取一些减轻园户负担、有利于商人营销的措施。而官商勾结的私贩往往侵扰消费者的利益。不论任何形式的私茶都是对政府茶叶专卖市场的冲击。私茶法的存在就是为了杜绝私茶,维护专卖秩序。私茶在两宋始终与茶叶专卖制相并存。私茶法虽随茶法改革而几经变化,但始终是茶法的必不可少的内容。私茶法的变化从一个方面反映了宋代榷茶制度的演变特点。北宋中前期主要实行官府直接独占收购的榷茶制度,私茶法目的是保障政府对收购环节的垄断。北宋后期和南宋主要实行以引榷茶制度,私茶法则主要维护政府对茶引印卖权的垄断。【参考文献】 
  

私茶法 -元代私茶法

私茶法 -明代私茶法

私茶法 -清代私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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