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网讯:
近期,以下食品生产经营者因生产经营的食品在食品安全抽检中判为不合格产品,被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案例一:
山东泰山新合作商贸连锁有限公司肥城安临站店经营销售的豇豆(长豆角),在2021年1月22日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农药残留灭蝇胺、克百威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标准指标分别为0.5、0.02,实测值分别为3.4,1.51),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肥城市印象朝阳大酒店经营采购的食品原料“鸡肉”,在2021年1月25日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多西环素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肥城市乐厨餐饮有限公司经营采购的生猪肉,在2020年11月18日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氟氯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肥城市程铭菜馆经营采购的生三黄鸡,在2020年11月18日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肥城市小赵油条店经营销售的油条,在2020年11月12日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被判为不合格产品,不合格原因为油条中的铝残留量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肥城市小赵油条店经营销售的油条,在2020年11月12日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被判为不合格产品,不合格原因为油条中的铝残留量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罚
以下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案例一:
泰安市百姓康大药房有限公司井楼店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2021年1月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泰安市百姓康大药房有限公司井楼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该单位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肥城市中正水产店采购食品未履行索证索票案
2021年2月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肥城市中正水产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采购食品未履行索证索票义务,经责令整改后仍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该单位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肥城市照源快餐店未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1年1月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肥城市照源快餐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未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且未按要求改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该单位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韩财华未查验供货商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建立销售记录且未按要求改正案
2020年12月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韩财华经营的水果批发店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抽取该店正在销售的苹果、香蕉等水果,该店现场未提供齐全的供货商资质和相关证明文件,未建立销售记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该当事人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肥城市腾丰百货超市(朱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1年1月5日,根据举报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对肥城市腾丰百货超市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征燕益母红糖以明显的字体标示红糖,配料却为赤砂糖,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肥城市腾丰百货超市(朱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肥城征燕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1年1月5日,根据举报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在肥城征燕食品有限公司现场发现征燕益母红糖以明显的字体标示红糖,配料却为赤砂糖,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肥城征燕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肥城市大润发时代生活购物广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0年12月,接投诉举报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肥城市大润发时代生活购物广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肥城市大润发时代生活购物广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其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肥城市乐英佳肴店超范围从事熟食加工案
2021年1月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肥城市乐英佳肴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超范围从事熟食加工,当事人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规定,构成了超范围从事熟食加工活动的行为。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肥城市品惠食品店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逾期未改正案
2021年2月22日,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肥城市品惠食品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内有三名工作人员在营业,执法人员检查其店内经营情况,发现该店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肥城市小赵油条店经营销售的油条,在2020年11月12日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被判为不合格产品,不合格原因为油条中的铝残留量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肥城市小赵油条店经营销售的油条,在2020年11月12日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被判为不合格产品,不合格原因为油条中的铝残留量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罚
以下药品经营单位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案例一:
2021年1月,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肥城洪德堂中医诊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单位购进药品没有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肥城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企业和市民,如发现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请拨打12345(12315)投诉举报。
本文:曝光台!山东肥城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行政处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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