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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27期)

时间:2021-11-30 13:43:05来源:food栏目:食品资讯 阅读:

摘要: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抽检关于郑州市6批次不合格产品通告,郑州市市场监管局经核查后发布相关通告。


  

中国食品安全网讯(张柯)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市6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郑州市上街区优盛大麦百货超市经营的“珍珠欧蕾抹绿奶茶固体饮料”不合格

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上街区优盛大麦百货超市经营的标称生产企业名称为:“柘城县佳美饮料有限公司”的“珍珠欧蕾抹绿奶茶固体饮料”(抽样单编号:GC21410000440331094;生产日期:2020-09-19)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上街区优盛大麦百货超市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了异议申请,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提出的异议不予认可。
经调查,郑州市上街区优盛大麦百货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郑州市上街区优盛大麦百货超市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6.2元。

郑州佳鸿食品商贸经营的“康哥瓜子(水煮味)”不合格

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佳鸿食品商贸销售给“洛阳市西工区天泉甜甜副食品店”的“康哥瓜子(水煮味)”抽样单编号:(GC21410000440331772;生产日期:2021-05-20);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佳鸿食品商贸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郑州佳鸿食品商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郑州佳鸿食品商贸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00元。

荥阳市织机路永盛蔬菜水果超市经营的“芝麻调和油”和“黑芝麻油”不合格

抽检基本情况

荥阳市织机路永盛蔬菜水果超市经营的标称生产企业为:“洛阳市发群调味品有限公司”的“芝麻调和油”(抽样单编号GC21410000462030256;生产日期:2020-05-01)经开封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抽样检验,“乙基麦芽酚” 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荥阳市织机路永盛蔬菜水果超市经营的标称生产企业为:“洛阳市发群调味品有限公司”的“黑芝麻油”(抽样单编号GC21410000462030258;生产日期:2020-08-06)经开封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抽样检验,“乙基麦芽酚” 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荥阳市织机路永盛蔬菜水果超市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荥阳市织机路永盛蔬菜水果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荥阳市织机路永盛蔬菜水果超市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黑芝麻油”9瓶。

郑州市管城区袁老大饼业商行经营的“无蔗糖蛋糕”不合格

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管城区袁老大饼业商行经营的标称生产企业名称为: “河南新雨旺食品有限公司”的“无蔗糖蛋糕”(抽样单编号:GC21410000462130230;生产日期:2021-05-24)经鹤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管城区袁老大饼业商行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郑州市管城区袁老大饼业商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郑州市管城区袁老大饼业商行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元。

郑东新区白沙镇权权超市经营的“无汽苏打果味饮料(青柠味)”不合格

抽检基本情况

郑东新区白沙镇权权超市经营的标称生产企业名称为: “焦作市悦宝饮品有限公司”的“无汽苏打果味饮料(青柠味)”(抽样单编号:GC21410000440332150;生产日期:2021-02-27)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东新区白沙镇权权超市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郑东新区白沙镇权权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的规定,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郑东新区白沙镇权权超市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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