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毕节大方县三角花园王某能、郝某敏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一案,由大方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大方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某能、郝某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一审判决两被告人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分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两被告人被扣押的未销售非加碘食用盐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禁止两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盐生产、销售活动;责令两被告人于判决生效三十日内通过省级以上媒体公开向不特定的消费者赔礼道歉,公告费由两被告人负担。
王某能、郝某敏二人在食盐经营过程中,分别从湖南、四川等地购入未加碘食盐共计129吨,并将该未加碘食盐80.65吨销售给县内5家食品加工企业用于食品加工,其行为违反了《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第二条(2017年第四次修正),属于国家为预防地方性食源性疾病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2019年6月下旬,毕节市市场监管局根据食品抽检计划对大方县食盐经营单位开展监督抽检,同时,执法人员按照“检管结合”要求,在抽样过程中对大方县三角花园王某能、郝某敏经营的食盐开展监督检查,发现二人的经营场所内有涉嫌违法经营的非食用盐、未加碘食用盐,市县两级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立即开展了现场检查,因涉案食盐数量大,及时移交公安部门进行了查处。
近年来,毕节市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的要求,不断加大监管和执法力度,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本文:毕节大方县一食品经营户违法销售未加碘食盐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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