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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冷库:一年前曾因进口冷链被处罚;一年后新增十例新冠!

时间:2023-01-29 17:00:38来源:food栏目:冷链新闻 阅读:

 

吉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今日(6月21日)通报:

6月20日0—24时,吉林市新增本土无症状感染者10例。以上感染者与我市6月19日新增无症状感染者均为吉林市双翎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进口冷链食品加工车间工作人员,为其密切接触者,在集中隔离期间检测新冠病毒核酸结果阳性。

通报还称:涉事的吉林市双翎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租用润达仓储有限公司冷库和办公用房。

据了解,吉林市润达仓储有限公司一年前曾因进口冷链食品管理不规范,受到官方处罚,并被列为“铁拳攻坚双百战役”行动典型案例:

“对吉林市润达仓储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食品经营者委托贮存进口冷链食品进出库信息等内容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罚款人民币15000.00元的行政处罚。”(详见后文)

吉林市昨日新增10例本土无症状,均为进口冷链食品工作人员

据吉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通报,6月20日0—24时,吉林市新增本土无症状感染者10例。

以上感染者与吉林市6月19日新增无症状感染者均为吉林市双翎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进口冷链食品加工车间工作人员,为其密切接触者,在集中隔离期间检测新冠病毒核酸结果阳性,现将基本情况公布如下:

无症状感染者1:现住址为昌邑区沈铁和谐里小区,6月19日作为密切接触者被集中隔离。

无症状感染者2:现住址为昌邑区通江街道铁北社区吉炭小区,6月19日作为密切接触者被集中隔离。

无症状感染者3:现住址为昌邑区兴华街道幸福社区吉荣花园小区,6月19日作为密切接触者被集中隔离。

无症状感染者4:现住址为昌邑区哈达湾麻棉小区,6月19日作为密切接触者被集中隔离。

无症状感染者5:现住址为昌邑区哈达湾街道西河社区和平花园小区,6月19日作为密切接触者被集中隔离。

无症状感染者6:现住址为龙潭区佳晟怡景小区,6月19日作为密切接触者被集中隔离。

无症状感染者7:现住址为龙潭区新吉林小区,6月19日作为密切接触者被集中隔离。

无症状感染者8:现住址为龙潭区榆树街道龙东小区,6月19日作为密切接触者被集中隔离。

无症状感染者9:现住址为龙潭区湘潭街道松花社区遵义大厦,6月19日作为密切接触者被集中隔离。

无症状感染者10:现住址为龙潭区江北乡天瑞新城小区,6月19日作为密切接触者被集中隔离。

上述无症状感染者于6月20日经市医疗救治专家组会诊,均诊断为无症状感染者,现已转入定点救治医院隔离治疗,行程轨迹另行公布。其密切接触者、次密切接触者均已开展追踪排查,并落实管控措施,已对其生活和工作场所进行终末消毒。

为做好全市疫情防控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社会秩序和经济社会发展,吉林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醒广大群众,做好个人防护,坚持规范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保持社交距离、不聚餐、不聚集、用公筷、分餐制,减少疾病感染风险。

同时,呼吁广大群众,请严格遵守我市疫情防控要求,配合各部门落实好防控措施,要关注官方权威发布,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一旦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或丧失等不适症状,应及时向属地社区(村屯)或疾控机构报告。

内容来源:央视网

“铁拳攻坚双百战役”行动典型案例

为持续推进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攻坚双百战役”行动,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近期查办了一批冷链食品、伪造CCC认证标志生产销售电线电缆案以及侵权假冒等违法案件。为进一步震慑违法者、警示经营者,现公布第三批典型案例。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一、查处吉林市润达仓储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食品经营者委托贮存进口冷链食品进出库信息等内容行为案

2021年9月17日,对吉林市润达仓储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食品经营者委托贮存进口冷链食品进出库信息等内容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罚款人民币1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5月18日,执法人员对吉林市润达仓储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记录委托方和收货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故对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2021年7月9日,执法人员第二次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登记进口冷链食品进出库明细日期未有增补,仍未记录委托方和收货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经查,2021年3月至检查期间,每个月均有进出库情况,当事人均未对入库出库、委托方、收货方等相关信息进行记录并保存。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未如实记录食品经营者委托贮存进口冷链食品进入库信息等内容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知识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接受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贮存、运输食品的,应当如实记录委托方和收货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贮存、运输结束后2年”。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一)接受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贮存、运输食品,未按照规定记录保存信息。”

在疫情防控期间,各级新冠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均发布了关于加强冷链食品新冠肺炎病毒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明确表示:凡从事进口冷链食品贮存的单位必须建立进出货台帐,如实记录食品名称、规格、数量、进货日期、供货者等信息,确保全程可追溯。对于上述违法经营行为,执法人员应严格按照疫情防控要求,结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时查办违反疫情常态化防控相关要求的进口冷链食品案件。

内容来源:中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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