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挥部通告:外埠入钦州进口冷链食品必须集中查验
钦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关于外埠入钦进口冷链
食品实行集中查验监管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进口冷链食品监管,我市决定对外埠入钦进口冷链食品实行集中查验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市设立钦南区宏进市场冷库(钦南区金海湾西大街宏进市场A9区3栋)、广西海陆物流有限公司(钦州市皇马工业园一区)、广西鑫厨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灵山县十里工业园集中区1号、2号)、浦北县百利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浦北县小江镇东风路85号)、钦州保税港区亿隆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钦州保税港区三号路2号)、广西玉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钦州保税港区二号路东面二大街北面202拆装箱库仓库区)等6家冷库为外埠入钦进口冷链食品集中查验监管仓(以下简称监管仓)。凡外埠入钦进口冷链食品必须到监管仓开展查验并取得《钦州市进口冷链食品出仓证明》(以下简称出仓证明),方可进入市内储存、使用、加工、销售。
二、监管仓所在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成立派驻监管仓联合工作组(以下简称联合工作组)。外埠入钦进口冷链食品货主(所有人、购货者、承运商、接货人等)应在进口冷链食品抵达钦州前24小时向监管仓所在地联合工作组提交《 钦州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查验报检单》(以下简称报检单)报备。冷链食品入钦时,货物、司机及运输车辆需提供3—7天内核酸检测报告,如司机和运输车辆未能提供3—7天内核酸检测报告的,则需要进行核酸检测合格后,方可入仓。联合工作组在接到报检单后应及时受理并将受理号反馈给货主。监管仓工作人员及环境需每周进行一次核酸检测。
三、联合工作组应根据报检单对外埠入钦进口冷链食品开展查验,查验是否持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货物核酸检测凭证、消毒证明等,确保手续齐全、货证相符后方可出具出仓证明。其中:货物核酸检测凭证如为百分百样本检测的,出仓上市后暂不需要再次检测;如只代表部分样本的,则其他未检测样本由联合工作组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全面消毒和核酸检测,合格后方可出具出仓证明。
四、从2021年1月1日起,在钦州市内储存、销售、加工的进口冷链食品必须持有出仓证明,凡未取得出仓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不得在钦州市储存、销售、加工。
五、本通告实施前,钦州市库存的进口冷链食品货主应主动将货物信息向辖区疫情防控指挥部进行申报,按照要求消毒并开展核酸检测,取得核酸检测凭证、消毒证明后方可储存、销售、加工。
六、本通告实施后,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运输者、储存服务提供者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七、本通告自2020年12月31日起实施。
来源丨钦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编辑丨杨曦颖
校对丨梁文辉
审核丨罗立彬
(钦州发布出品 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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