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普法 - 冷冻食品批发“缺斤少两”怎么办?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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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被告就购销冷冻鸡爪通过电话、微信达成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供货一吨,价款39,500元(每公斤39.5元),协议生效后,原告当日向被告打款39,500元,四天后收到被告通过物流的送货,经验收,原告发现货物数量短缺,实际收到鸡爪重量为1300斤,与约定不符,要求被告退还缺额货款,后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本院。
被告某销售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诉请退回货款的计算方法错误,每箱鸡爪约定的重量应包含3-4斤的耗水含冰,原告的请求应做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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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某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某食品有限公司退回货款人民币13,825元及冷藏保管费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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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提供约定的货物数量。一般而言,冷冻鸡爪的运输供货都含有一定比例含冰量以保障货物的鲜活,但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全程通过微信协商,导致原告在交易前仅能通过网络上的文字描述或商品图片了解商品,无法直观地见到实物,作为买方的原告有理由相信实际收到的货物应符合卖方(即被告)通过微信图片展示的样品样式,被告通过微信图片向原告展示的鸡爪样式未有含冰提示,在明知实际售出货物含冰与约定重量有偏差的情形下未采取任何形式向原告履行通知义务。综合以上因素,原告与被告协商确认的鸡爪重量计算应是以净重量计算,在双方未对重量计算达成合意的情况下,被告不得以行业含冰习惯为由主张提供货物足量,故本案被告应承担退还缺额货款责任。
供稿 舒 青、韩 超
编辑 李 辉
原标题:《今日普法 - 冷冻食品批发“缺斤少两”怎么办?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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