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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员工化名入职“竞对”企业 企业维权也很拼

时间:2022-01-12 08:15:13来源:food栏目:社会关注 阅读:

前员工以让第三方代缴社保、化名入职等方式为“竞对”企业工作,企业则通过多种方式取证

【竞业限制,如何平衡劳动者权益和企业利益③】“花式”逃避躲限制,企业维权也很拼

在前员工李慧2019年3月14日离职后,北京一家知名互联网地图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地图公司)向其发出《离职后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告知函》,要求李慧在2019年3月15日至2020年3月14日之间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期间,李慧不得入职“竞对”(竞争对手)公司。

此后,地图公司按照税后每月5600元的标准,向李慧支付了12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总计6.72万元。

但离职后不久,李慧未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而是去了地图公司的“竞对”公司工作。于是,地图公司要求李慧返还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

然而,李慧不承认在地图公司的“竞对”公司工作。为此,地图公司耗时近两年打了三场官司才最终维权成功。

近日,《工人日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一些企业滥用竞业限制让普通员工甚至全员签竞业协议的情况并不鲜见,但员工跳槽、创业后违背诚信原则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案件也时有发生。

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发现,不少竞业限制纠纷案件是由员工离职后入职原公司的“竞对”公司而引发。2021年10月,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一位法官曾对媒体表示,高科技企业的技术人才离职后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案件数量近年来呈增长趋势。

通过发快递包裹,拿到第一个证据

发现李慧去了“竞对”公司之后,地图公司曾要求李慧予以解释,但李慧否认在地图公司“竞对”公司工作。

北京市福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志友对记者表示,在竞业限制案件中,企业需承担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证明责任。

为此,地图公司不得不寻找证据,证明李慧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但要想找到被法院认可的证据,并不容易。

为此,地图公司于2019年12月,向李慧的新单位发了一份快递包裹,收件人写的是李慧的名字,联系方式写的是李慧的手机号码。快递公司的查询记录显示,该快递包裹于2019年12月13日被签收。

拿到该证据后,地图公司向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昌平仲裁委)申请仲裁。2020年7月30日,昌平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要求李慧返还地图公司向其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6.72万元以及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33.6万元。

通过调查社保情况,最终打赢官司

不过,李慧不服仲裁裁决,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李慧认为,其只是普通工作人员,不属于竞业限制人员,且其未去地图公司“竞对”公司,并未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同时,地图公司仅以一个购买人尚不知是谁、收件地址为地图公司“竞对”公司的快递,就认定其已经到地图公司“竞对”公司进行任职,显然证明力不足。

地图公司也意识到,如果找不到其他核心证据,仅凭一个快递包裹证据,这场官司很难有胜算。

为此,在一审阶段,经地图公司申请,法院依法向北京市昌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查询了李慧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结果显示某人力资源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开始为李慧缴纳社会保险。

地图公司判断,李慧为了逃避履行竞业限制义务,采用了第三方代缴社保的方式。此后,该公司又向法院申请调取核实李慧与人力资源公司的劳动关系等相关情况。该人力资源公司向法院回函称,地图公司“竞对”公司委托其为李慧缴纳社会保险。

有了这些关键证据,地图公司最终打赢了这场官司。2021年8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李慧返还地图公司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6.72万元以及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16.8万元。

不过,李慧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1年11月,该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劳动者应诚实守信,按约履行义务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在前员工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之后,除了邮寄快递包裹、查询社保缴费记录之外,有的企业为了寻找该员工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证据需要付出更多。

张志友举例说,如果地图公司不向法院申请调取核实李慧与人力资源公司的劳动关系等相关情况,或许无法知晓李慧的社保是第三方代缴的,也就不一定打赢官司。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有的员工为了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在离职后,以花名或顾问名义去原企业“竞对”企业工作,还有的员工甚至与第三方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为原企业“竞对”企业工作,这让企业很烦恼。

为了拿到证据,有的企业派人去前员工新单位门口蹲守,目的是为拍到该员工实际在该单位上下班的视频。还有的企业让人事部门人员以其他身份与该员工进行业务往来,进而拿到该员工为“竞对”企业工作的证据。

例如,上海一家教育培训公司(以下简称培训公司)的前员工吴某离职后,违反竞业协议,于2020年7月为培训公司“竞对”公司工作,但是该员工并没有和培训公司“竞对”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是和另外一家非教育培训类的公司签了劳动合同。

为了获得证据,培训公司的员工以他人身份联系吴某,称其要报名培训公司“竞对”公司相关课程,吴某为其介绍并提供培训公司“竞对”公司相关课程,并以课程顾问的名义与其签订了教育培训协议。据此,培训公司拿到了吴某为“竞对”公司实际工作的证据,并最终打赢官司。

对此,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团队主管律师谢丽娜表示,诚信是现代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企业、劳动者的立身之本。和谐的劳动关系、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都建立在诚信的基础之上。如果劳动者离职后不遵守竞业协议,带走原企业客户资源或研发技术资源,有可能对原企业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劳动者应诚实守信,按照约定认真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并全面了解新入职单位的业务类型,避免违反相关义务。(文中李慧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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