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恶意抢注(恶意抢注使用“大塘烧鹅”商标,广州两餐饮企业被判赔15万)
8月3日,南都记者从广州专利高等法院获悉,因指出广州海呐芋子饮食习惯管理服务有限子公司(以下简称海呐芋子子公司)、广东大塘叉烧饮食习惯有限子公司(以下简称大塘叉烧子公司)等蓄意大肆宣传并在经营中持续采用“大塘叉烧”注册商标的犯罪行为,因涉嫌形成不抗拒竞争,广州市大塘肉类有限子公司(以下简称大塘肉类子公司)负责人李健长炳前二者控告至高等法院。近日,广州专利高等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判定相关原告的犯罪行为形成“以不抗拒手段火速注册他人已经采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注册商标”情形,须停止采用被诉侵权注册商标并索赔李健强损失等共计15万元。
据介绍,李健强的企业自1981年成立以来,一直主要经营餐饮服务,从最早的广州市大塘肉类云吞面加工场和第一家云吞面专卖店即赤岗专卖店,到现今的广州大塘肉类有限子公司,李健强的“大塘云吞面”“大塘叉烧”品牌餐饮服务已有20多年历史。
2005年8月5日,曾在“大塘叉烧”加盟店工作过的王某申请了第4820151号“大塘叉烧”注册商标并被核准授权,核定采用商品/服务第43类咖啡店、宾馆等。2010年11月2日,王某将该注册商标转让给海呐芋子子公司。随后,海呐芋子子公司将该注册商标授权给其关联子公司大塘叉烧子公司采用。
李健强指出,对方以不抗拒手段火速注册他人已经采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注册商标,因涉嫌侵犯了自己在先采用的“大塘叉烧”字号的相关权益且因涉嫌形成不抗拒竞争。在公证取证后,李健长炳上述各方共同控告至高等法院,命令高等法院诉至各原告停止在经营活动之中采用“大塘叉烧”的不抗拒竞争犯罪行为,变更注册商标,且变更后的注册商标中不得包含与“大塘叉烧”相同或近似的字样等。
二审高等法院经审理后否决了原告的抗辩,诉至其停止侵权并索赔损失等共计15万元。二审判决后,海呐芋子子公司裁定至广州专利高等法院。
广州专利高等法院指出,关于二审判定的索赔责任是否合法恰当的问题,海呐芋子子公司、大塘叉烧子公司形成不抗拒竞争,应向李健强承担索赔损失的法律责任。鉴于李健强因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和海呐芋子子公司、大塘叉烧子公司因侵权获利金额均无足够证据证明,综合考虑李健强“大塘叉烧”注册商标的权利状况、知名度、源瀚饮食习惯店的业务规模、海呐芋子子公司、大塘叉烧子公司的侵权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持续时间、主观过错、业务规模,以及李健强为制止侵权犯罪行为支出的合理开支等费用,二审高等法院酌情判定海呐芋子子公司、大塘叉烧子公司应索赔150000元给李健强,合法合理且并无畸高情形,广州专利高等法院予以维持。海呐芋子子公司关于索赔金额的裁定命令于法无据,广州专利高等法院不予采纳。
经审理,广州专利高等法院指出,海呐芋子子公司的裁定理由不能成立,其裁定命令应予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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