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酒茶网

关于发布《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及检验单位的通知(全许办[2004]09号)

时间:2019-07-14 20:37:31来源:food栏目:食品法规 阅读: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全许办[2004]09号
发布日期 2004-02-24 生效日期 2004-02-2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用酒精产品审查部:

现将《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发布实施.请各地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按实施细则的要求,受理食用酒精产品生产企业的换(取)证申请。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单位条件,经研究,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承担:“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重庆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山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黑龙江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一站”,“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南京站”,“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济南站”,“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院”,“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郑州站”,“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国家轻工业甘蔗糖业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轻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海南省质量监督检验所”,“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陕西省酒类产品质量监会检验站”,“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二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浙江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所”,“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黑龙江省哈尔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浙江方圆食品与农副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

附: 《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二○○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郑重声明: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仅作为参考,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处理!

标签:

上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下一篇:罐头工厂代号的工厂生产条件审查细则

相关推荐

推荐阅读

图文欣赏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