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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关于建立食品药品安全信用承诺制度的实施意见(鄂食药监文〔2016〕146号)

时间:2018-11-04 08:40:50来源:food栏目:指导意见 阅读:

发布单位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鄂食药监文〔2016〕146号 发布日期 2016-11-28 生效日期 2016-11-2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hubfda.gov.cn/zxbw/gztz/eslj/29459.htm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提高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意识,倒逼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引导企业诚信经营,营造信用社会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北省“十三五”期间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鄂政发〔2016〕15号)和《湖北省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鄂食药安办文〔2016〕2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建立食品药品安全信用承诺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信用承诺制度的适用对象

在湖北省内获得食品(含保健食品,下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各类行政许可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规定格式提交食品药品安全信用承诺书,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违法失信后将依法接受信用约束和惩戒。

二、信用承诺书的主要内容

(一)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许可时所提供的资料合法、真实、准确、有效。

(二)获得生产经营许可后,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严格遵守报告制度,依法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经营情况和法规执行情况。

(四)自觉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执法检查,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监督。如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和其他惩戒,并依法承担行政、民事、刑事责任。

(五)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上述承诺,向本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员工作了宣讲。

三、实施信用承诺的程序

(一)规范承诺书格式文本。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湖北省食品药品安全信用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示范文本(详见附件),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网站提供电子文档,方便生产经营者自行下载。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也可以印制格式文本,供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填写。

(二)作出信用承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在申请行政许可或者领取行政许可证书(证照、批件)时,提交《承诺书》(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在申请行政许可时提交《承诺书》的,填写除行政许可信息以外的其他内容,行政许可信息由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补足);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主体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做出信用承诺;《承诺书》应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一式两份,一份由生产经营者留存、一份交由作出行政许可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保存。

(三)信用承诺书归档。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一户一证一档”要求,将《承诺书》随同相关行政许可资料归入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档案。

(四)信用承诺运用。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的信用承诺信息,并及时将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承诺执行情况录入“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数据库”,作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信用等级评定、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行政管理事务的重要参考。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将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是否作出信用承诺作为行政许可受理和决定的前置条件。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获得行政许可但未同时作出信用承诺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行政许可信息和未作出信用承诺信息一并向社会公示。

四、保障措施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食品药品安全信用承诺制度施行工作,于2017年1月1日起,在本辖区范围内逐步推行和建立信用承诺制度。要建立健全工作管理责任机制,明确管理部门和责任人,要及时研究解决信用承诺制度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切实做好信用承诺制度实施的各项工作。同时,要加强宣传培训,引导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规范执行信用承诺制度,不断增强信用自律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社会环境。

附件:湖北省食品药品安全信用承诺书(示范文本)

2016年11月28日

附件:

湖北省食品药品安全信用承诺书(示范文本)

Xxxxxxxxx(单位名称)社会信用代码号为XXXXX(没有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工商营业执照号)已于xx年xx月xx日获得XXXXXXX(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证书编号: ),现按照食品药品安全信用承诺制度的有关规定,郑重做出如下市场准入前信用承诺:

(一)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许可时所提供的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有效。

(二)获得生产经营许可后,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严格遵守报告制度,依法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经营情况和法规执行情况。

(四)自觉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如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和其他惩戒,并依法承担民事、刑事责任。

(五)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上述承诺,向本企业员工作了宣讲。

承诺人:(签字或签章) 年 月 日

本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人(申请人),一份存入食品药品行政许可档案。 (纸张规格为A4,正文字体为仿宋四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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